急诊科“人员配备”应当合规
急诊科应当根据每日就诊人次、病种和急诊科医疗和教学功能等配备医护人员。急诊科应当有固定的急诊医师及急诊护理人员,且不少于在岗医师和在岗护理人员的75%,梯队结构合理。
● 人员配备现场管理管控要点:
(一)三级综合医院急诊科主任应由具备急诊医学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担任。二级综合医院的急诊科主任应当由具备急诊医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担任。
(二)三级综合医院急诊科护士长应当由具备主管护师以上任职资格和2年以上急诊临床护理工作经验的护士担任(各省围绕当地标准执行,如浙江省等级评审标准:急诊科护士长由主管护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5年以上急诊临床护理工作经验的护理人员担任)。二级综合医院的急诊科护士长应当由具备护师以上任职资格和1年以上急诊临床护理工作经验的护士担任。
(三)除正在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师外,急诊医师应当具有3年以上临床工作经验;急诊护士应当具有3年以上临床护理工作经验。
(四)固定急诊医师、固定急诊护士原则上需要在急诊科工作6个月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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